行政院才通過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及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設計了「調解先行」和「及時醫療補償」制度。但專家質疑,政院版補償法中對有過失及無過失都不補償,設計有瑕疵。 台大公衛學院等昨天舉辦的「醫療傷害處理之法律與政策會議」,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陳聰富說,補償法中對有過失及無過失都不補償,那到底要補償什麼?應比照北歐對「有因果關係的無過失醫療疏失」,也要補償。 他解釋,假設喉部手術可能有萬分之幾機率令病人失聲,雖可能是副作用或病人體質所致,但也有可能如醫師在術前未充分告知,致病患接受手術後,發生後遺症,兩者還是因果關係,這時也該賠償。 衛生署副署長林奏延說,目前立法院已有三個版本,下周會將政院版提立院審議,可充分討論。 陳聰富指出,九十一年到九十六年,交醫審會的醫糾刑事鑑定案件有兩千一百件,提到法院刑事案件有四百五十三件,僅有七件判醫師有罪定讞,且只處易科罰金或緩刑。 台大醫學院社會學科教授吳建昌上月才進行電話調查,九成受訪者表示,醫糾訴訟目的是希望知道真相和提升醫療品質;想懲罰醫師和獲賠償的有六成。 「『除錯機制』很重要!」醫療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芙媺說,該會處理許多民眾投訴,「病家只想要道歉和真相」,錢不能解決痛苦,而是希望疏失不要再發生,國內通報和除錯機制仍不足。 「醫糾案件沒有壞人。」高等法院法官邱琦說,她審理醫糾案件,發現許多病家上法庭只想求真相,也有年輕醫師上法庭嚇得發抖,她相信醫師都是為了救病人。 和信醫院院長黃達夫也表示,醫糾處理首要保護病人,其次為追根究柢錯誤,確實改進;萬一需賠償,則應由健保局、醫院和醫師三方共同承擔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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